根据证监会公报,琼民源主要采用以下手段操纵市场: 当然,就琼民源案件而言,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2018年2月28日,对于很多登上中国股市豪华游轮“琼民缘”的投资者来说,是最黑暗的一天。琼民远实施的上述三种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此外,为了防止法律漏洞,并考虑到金融创新速度过快,本文还规定了一个Cover条款,即通过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由于琼民源案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的,如何保护涉案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处罚涉案当事人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均为琼民源大股东)均为企业法人,财力雄厚。本案中,他们通过共谋,在时间、价格等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将琼民源股价从1996年7月上旬的6元左右上涨到12月11日的22.78元,折合29.61元。股息和除息前。涨幅超过四倍,在中外股市发展史上都是罕见的。
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关键原因是,琼民园案发生于1996年,根据旧刑法适用旧轻刑法的原则,只能适用旧刑法的相关罪名。但基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和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我们很难告别琼民源。如果琼民源案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根据修改后的新刑法,琼民源案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不仅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且至少还应该犯有虚假财务报告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犯罪。
琼民源事件发生后,证监会牵头对违反《证券欺诈行为禁止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一度引起中国股市震动的琼民源案,终于给了投资者一个满意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