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折股基准日的净资产的核算是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得出的,如果企业对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则该项评估只是为母公司的净资产在折股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参考,而非计算折合股本的依据。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股权代持直接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股权代持协议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使得拟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一般股份支付如有长期激励方案,分期确认费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大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份支付没有长期激励方案,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对当期业绩影响很大,可以考虑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控制子公司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为绝对控股;(2)虽然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没有达到50%,但是可以控制其重要管理人员选任和重大决策活动,为相对控股。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他人名义享有和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拟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主要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混合持股三种。但同时,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直接持股容易导致股东人数较多,管理成本较高,且激励对象离职后如果要收回股权则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