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在同日,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又在《委托处置股份协议》中约定,因许尚龙、吴娟玲对何健负有3.92亿元债务,何健对许尚龙、吴娟玲负有交付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义务,双方协商同意债务相互抵销;许尚龙、吴娟玲委托何健自行处理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
同年6月29日,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向许尚龙、吴娟玲支付3.90236亿元,许尚龙、吴娟玲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92亿元,实际收到3.90236亿元;还写明上述款项是实际履行双方签署的《股权置换协议》和《借款协议》。故许尚龙、吴娟玲关于本院(2008)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认定其与何健之间系股权置换关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站的牛散许尚龙最新持股数据来源于许尚龙最新位列于十大股东,十大流通股东数据整理所得, 如有遗漏错误,请来信告知。故许尚龙、吴娟玲仍以《股权置换协议》、南京浦东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主张双方之间系股权置换关系,显然已与双方履行合同后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符。
关于本案所涉三份协议的性质问题,许尚龙、吴娟玲上诉认为,《股权置换协议》、南京浦东公司股东会决议均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股权等值置换,且置换标的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亦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系股权置换关系。
关于本院(2008)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该案系许尚龙、吴娟玲与张桂平之间关于南京浦东公司的股权纠纷,涉及许尚龙、吴娟玲提起该案诉讼时在南京浦东公司的股东身份问题,并未就本案中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
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确定无疑,许尚龙、吴娟玲已变更了股东登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支付了价款,双方互负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许尚龙、吴娟玲主张判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同时,三人签订《委托处置股份协议》,约定:因许尚龙、吴娟玲对何健负有3.92亿元债务,何健对许尚龙、吴娟玲负有交付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义务,双方协商同意债务相互抵销;许尚龙、吴娟玲委托何健自行处理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特别是在许尚龙、吴娟玲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支付的3.90236亿元后,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股权转让款并确认系履行双方之间的《股权置换协议》等相关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张康黎、张桂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