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涉及的三份协议的性质,徐尚龙、吴娟玲提出上诉,认为《股权交换协议》及南京浦东公司股东会决议均明确了双方股权交换价值相等,且交换标的物价值相等;最高人民法院(2008)第54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双方之间属于股权互换关系。
3、同年6月29日,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向徐尚龙、吴娟玲支付货款39023.6万元。徐尚龙、吴娟玲开具收据称,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表何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92亿元,扣除印花税176.4万元,实际收到39023.6万元;还表示,上述款项用于实际履行双方签署的《股权置换协议》和《借款协议》。
同年6月29日,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向徐尚龙、吴娟玲支付货款39023.6万元。徐尚龙、吴娟玲开具收据称,已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92亿元。实际收款39023.6万元;并表示,上述金额用于实际履行双方签署的《股权置换协议》和《借款协议》。徐尚龙、吴娟玲关于当事人存在股权互换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尤其是徐尚龙、吴娟玲代表何健收到苏宁集团公司支付的39023.6万元后,明确表明该金额为股权转让款,并确认系履行《股权交换协议》等。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因此,徐尚龙、吴娟玲对本院(2008)民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所称其与何健之间存在股权互换关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日,徐尚龙、吴娟玲、何健在《委托处置股份协议》中约定,因徐尚龙、吴娟玲欠何健债务3.92亿元,何健有责任交付2200万元。苏宁国际的股份授予徐尚龙和吴娟玲。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相互抵消对方的债务;徐尚龙、吴娟玲委托何健自行处理苏宁国际2200万股。
同时,三人签署了《委托处置股份协议》,规定因徐尚龙、吴娟玲欠何健3.92亿元债务,何健有义务交付2200万股苏宁环球股份给徐尚龙和吴娟玲。双方协商并同意债务相互抵销;徐尚龙、吴娟玲委托何健自行处理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股票。本站牛三徐尚龙最新持股数据来源于徐尚龙最新前十大股东排名及前十大流通股东数据。如有遗漏或错误,请写信给我们。
2、同日,何健与徐尚龙、吴娟玲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何健于2007年6月29日前向徐尚龙、吴娟玲提供贷款3.92亿元。吴娟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他们同意将通过换股获得的2200万股苏宁环球股份交给何健偿还债务。因此,徐尚龙、吴娟玲仍以《股权交换协议》内容及南京浦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主张双方关系为股权交换关系,这与客观实际明显不符。双方履行合同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