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尽责,造成基金管理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替代品。
首先,第一百四十五条: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制度,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人民币以下人民币以下罚款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美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一、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倍数;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一百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登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募集。
第七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第一百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单独管理或者分账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业务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定价误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挪用、挪用基金财产时取得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纳入基金财产。募集机构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